2007年5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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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穿越斑马线的人要注意了
温州的孙女士被撞致残,还被判要承担一成过错责任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璐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遇到行人应停车礼让。但行人要是骑自行车横穿斑马线被机动车撞到,骑车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温州鹿城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发生在斑马线上的两车相撞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骑车者因未推车过斑马线,被判要自负部分责任。

  斑马线上两车相撞
  2005年7月12日晚上11时许,王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货车由温州开往常熟方向,途经104国道一个路口时,恰巧碰到骑着自行车横穿斑马线的孙女士,孙女士因此被货车撞倒。当晚孙女士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下肢皮肤潜行剥脱外伤,左股骨髁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右小腿外伤。所幸的是孙女士性命无忧,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孙女士出院。
  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王某当晚驾驶的货车超载,而且途经人行道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女士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时没有下车推行,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伤者自担一成责任
  2006年11月,孙女士将货车司机王某和车主一起告上鹿城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万余元。起诉后,孙女士又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法院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所对孙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孙女士的伤势经手术后,现遗留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双下肢疤痕面积累计占全身体表4%以上,其伤残等级分别为十级。
  鹿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孙女士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7万余元,包括伤残赔偿金1.4万余元。考虑到孙女士的伤势已形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承担损失的九成,即赔偿孙女士6万余元,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孙女士本人自担一成责任。

  骑车横穿斑马线有过错
  行人骑自行车穿过斑马线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其常见,孙女士的案子给大家提了醒:骑车穿越斑马线不仅不安全,万一出了事,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驾驶超载的货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依法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孙女士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下车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